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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被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被第三人驾驶车辆侵害造成损害,当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8-11-21 08:39:35


    机动车已经成为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随着城市车辆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发频繁,随之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亦呈快速增长趋势,如何处理好机动车交通事故,特别是被雇佣司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损害的纠纷应当予以分析梳理,并合理解决,以达到促进城市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案情简介

张某系被雇佣出租车司机,车主李某每月支付其固定工资。某日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出租车载客超速驾驶,与违章转向的另一车辆代某驾驶的聂某所有的车辆相撞,造成出租车司机张某、车内乘客受伤,及辆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代某负主要责任。另查实,被告代某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即出租车司机张某肇事车辆投保了司机及乘客座位险。

裁判结果

    因车内两名乘客及李某受伤,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分三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最终联合调解结案。对于出租车司机张某的赔偿,首先由被告承保代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主要责任份额由代某赔偿,代某驾驶车辆车主聂某因无过错不予赔偿,次要责任份额由司机座位险的商业险先予赔偿,不足部分车主李某主动承担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故如被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驾驶车辆侵害造成损害的赔偿顺序为:1.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不足部分,由对方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由驾驶车辆的第三人按照其过错比例予以赔偿,车主不是第三人的,车主根据其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予以赔偿;4.己方车辆投保座位险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5.仍有不足的,己方车辆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被雇佣司机自己承担责任份额内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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