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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区法院审理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为我市首例入选借款担保纠纷类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21 08:52:35



    如果您翻阅《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这本书,您会发现一个熟悉的名字——刘大为。刘大为是阳明区法院员额法官,在2018年全国法院案例报送工作中,他报送的案例《担保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具有典型性、参考性、法律条例适用得当而成功入选,这也是我市首例入选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例。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该书在业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是法律工作人的权威实用宝典。

    刘大为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十年,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纠纷调解能力,对待案件有担当感、有责任心,秉持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执法理念,他潜心钻研法律条文,认真查清案件事实,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了法律上站得住脚、群众中稳得住心的案件。自开展案例报送工作以来,我院始终谨遵上级法院要求,每年认真报送案例,确保报送案件有质量、有特点、有价值,在审判工作中尽可能延伸其社会功用和学术功用,定期组织员额法官开展业务培训及自评互评活动,努力培养出审判工作最前线的全能型法官。

    原文放送:担保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邱某诉孙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原告:邱某被告:孙某、戴某某、张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6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用期一个月,并用牡丹城430号车库作为抵押,约定如到期未还款,将车库过户给邱某抵利息,被告戴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被告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500.00元至2016年3月。原告多次向孙某和戴某某主张权利,被告戴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自2016年8月开始,戴某某每个月偿还本金20000.00元,拖欠的利息按照19000.00元计算,在偿还借款本金后次月给付,但戴某某未履行还款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担保人戴某某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利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戴某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因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亦包括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故其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在以履行的范围内向被告孙某追偿。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张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借款本金62818.00元,利息12563.60元(自2016年3月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5日止),2017年1月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戴某某就以上款项对原告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后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担保范围的理解,本案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即是对保证范围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借款的利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存在保证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值得注意。第一是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分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即只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注明担保方式的,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第二是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对于连带保证责任来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债权人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后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债权人即可向担保人主张,主张的期限为六个月内。

                                        编写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刘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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