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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坎坷执行路 几经努力终圆满

发布时间:2012-08-30 14:09:40


    “张局长,非常感谢你们执行局的干警,谢谢大家,你们辛苦了”,6月17日,阳明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海波收到一条感谢短信。

    短信的发送者家住牡丹江的申请执行人高某。高某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8日生效,同年11月30日高某向阳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坚持,最终于2012年6月找到被执行人,并妥善解决了此案。

    黄某与高某均为在校初中生,黄某因琐事与高某争吵并将其打伤。法院判决黄某赔偿高某69,220元加诉讼费1,530元。判决后黄某母亲刘某及父亲在原籍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镇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股票证券大厅、工商、车辆、房产等方面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中止。

    2012年6月15日,执行人员在银行查询中查到被执行人黄某在我省绥芬河建设银行有账户,其地址是绥芬河市鱼米人家饭店。发现线索后,阳明法院执行局四名干警立即驱车前往绥芬河鱼米人家饭店,找到黄某。但是,事与愿违,经查实,此人并非他们要找的黄某。于是,四名干警返回牡丹江。

    回来后,执行局四名干警再次展开调查,发现黄某的确在绥芬河。通过电话查询,得知绥芬河市鱼米人家饭店另有分店。于是,阳明法院又派四名干警再次赶往绥芬河,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并带领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租住的房屋找到其母刘某。根据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条件判断被执行人黄某及母亲生活非常困难。执行局干警向其讲解法律以及法律规定要承担的责任,并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黄某母亲刘某从亲属处借来10000元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高某家人谅解。黄某及母亲刘某书面承诺分期每月保证给付1000元,直至还完为止。

    至此,这起长达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在执行局干警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就有了我们故事开头的那条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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