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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从2.5元到500元——一个面包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9 15:27:54



    一个2.5元的面包,最后牵扯出500元的赔偿,这是近日阳明区法院调解的一个案件,也是近年来阳明区法院受理的标的额最小的一个案件,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原委曲折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打官司不求人”普法课堂——我们身边的消费常识。

    7月13日,申请人王某某在被申请人尹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一个面包,购买时没有注意查看保质期,回到家之后发现面包已经过期,于是王某某当天便返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超市承担1000元赔偿金,被申请人尹某某只同意给付其10倍于面包价格的赔偿金,双方为此争执未果。此后,王某某于7月18日再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赔偿,双方仍未商妥,申请人王某某一气之下将被申请人诉至阳明区法院。

    阳明区法院立案庭受理立案申请时,因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证据明晰,立案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走诉前调解程序,不用开庭也没有诉讼费用,可以大大减轻诉累。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立案庭委派了两名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区消协、区市监局参与调解,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员“接地气儿”、权威组织“明法理”等特点尽快给双方一个满意的结果。调解时,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货款2.5元,给付往返交通费100元及赔偿金1000元,被申请人表示只能赔偿300元。眼见双方又要争执不下,两名人民调解员释法理、讲情理,向被申请人告知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后附),对申请人也做了大量疏导工作,最终,在两名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500元整,被申请人也对自己经营不慎的行为表示歉意。

    一件2.5元标的额的立案申请,一起从2.5元的面包到500元赔偿金的纠纷,我们看到的不是这纠纷有多不起眼,不是这标的额有多“不足挂齿”,这其间体现的是阳明区法院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为民解忧的司法情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合法维权,小小事件更折射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再小的案件也依法办理,再普通的个体都应该保护,这才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根本体现。

    通过今天的案例,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对“必要信息”多加留意,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为法律永远是正义方的守护者。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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