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阳明区法院立案庭接到了一张特别的起诉状,由此引出了一起涉农案件。
申请人洪某某系某村村民,在村西北侧靠近河边的位置,承包了十余亩开荒地及帐外地,并于2000年在这片土地上栽种了400余棵杨树。被申请人于某某系邻村村民,2017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洪某某承包土地的河边采砂,同年10月,洪某某栽种的部分杨树被河水冲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洪某某认为,系于某某采砂造成水土流失所致,经与于某某协商,于某某同意支付10000元赔偿洪某某损失,并出具欠条。结果,于某某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4000元后,始终未给付余款6000元,洪某某多次索要无果,遂一纸诉状,将于某某告到了法院。
阳明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并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建议申请人走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委派两名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洪某某要求于某某支付余款6000元,于某某解释,双方虽在当时达成过一致协议,但当年采砂量小,效益低,于某某收入很不理想,且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很多,除采砂外,同时受降雨等因素影响,不完全是采砂所致,故不愿承担后续赔偿费用。后经调解员耐心调解,洪某某对于某某达成谅解,双方最终同意,由于某某再支付洪某某4000元作为赔偿,并当场进行了给付,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涉农案件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阳明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形式,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纠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切实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