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并执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案款11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三个月内宋某向王某转款12万元,后双方关系恶化,宋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但被王某拒绝,故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钱款,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王某名下的一辆名牌轿车。
案件受理后,随着庭审的进行,王某表示她与宋某不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两人是同居关系,宋某向自己转账的钱款是赠予,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自己无需偿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宋某则否认与王某系同居关系,称两人是普通朋友,并提供了自己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向王某转帐的多笔记录。对此,王某也提交了多个内容为“买点吃的、买些衣服”等体现出赠予意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自己的说法。
经过庭审的深入调查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认证,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提供的有效证据,最终认定原告向被告实际转款合计11.5万元,能够体现赠予意思表示的款项合计50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关系比较亲密,但未能体现系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往来款项相差的11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借款,被告则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占有的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原告。
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同时告知其如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对车辆进行拍卖,最终王某将11万元执行款交至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到位。
法官提示:男女交往过程中,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理性对待。如有往来需要,则应当明确钱款性质,最好备有凭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