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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吃大亏,一男子购买机动车驾驶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9-08 16:16:10


    近日,阳明区法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案情简介

    李某从事运输业务经常驾驶货车,但因驾驶证被降级无法驾驶货车,李某看到微信朋友圈有办理假证的广告,灵机一动,耍起了“小聪明”,在向办理假证人员提供本人照片及邮寄地址并支付1 050元后,李某收到了照片为李某本人,姓名为张某的虚假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李某将以上证件在货运期间作为本人证件使用。2019年3月6日,李某驾驶辽PA9268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省道铁通公路308公里处时因超载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 000元,扣6分。同年4月9日,李某驾驶该车行至牡丹江市裕民路时因不服从指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明大队罚款200元。同年4月10日,李某驾驶该车行至榆江线时因超载被吉林省靖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扣3分。李某均使用购买的假驾驶证缴纳罚款并扣分,本以为能够一直这样不被发现的使用下去,不料法网恢恢,张某发现其驾驶证被扣分,查看扣分视频后,张某表示其未在事发路段驾驶过机动车,遂报警。

    阳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多次使用,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问李某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李某说,没有意见,只是后悔。一念成佛,一念成魔,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切莫耍“小聪明”吃大亏。

    法官提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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