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案件的审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小区业主的一致好评。小区业委会代表为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庭长来晓强送来了感谢锦旗。
案件简介
牡丹江市阳明区A小区于2018年6月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按要求备案。在此之前,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依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对本小区物业先实施自行管理,并书面通知被告B房产有限公司,要求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截止期限内,B房产有限公司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且拒绝退出小区,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提起要求判令被告排出妨碍,撤离小区并搬走其一切物品、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及物业用房等相关设施、场所、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案件中阳明区A小区业主大会已经通过的《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了对小区物业“先自行管理”,《A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即应终止。原告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材料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位于小区内二层楼内第二层中的物业办公室、物业收费室、物业档案室三间房屋;移交竣工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