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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上是你名,房子就一定是你的?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0-11-25 09:42:54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房屋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年近七旬的当事人为法官送来了感谢锦旗。 

   借用儿媳证件过户埋下隐患 

   被告王某曾是原告孙某、郭某夫妻俩的大儿媳妇。2006年,原告夫妻居住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某村内,同年9月,原告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邻居张某的一处平房,但在办理房屋过户的当天,夫妻俩翻遍了家中却没能找到自己的身份证件,二人先后给大儿子和小儿子打电话,想让他们其中一人带着身份证过来办理房屋过户,但两个儿子均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这时,已经在家中帮二老找了一阵身份证的大儿媳妇王某提出,实在不行就用她的身份证办理过户,孙某、郭某见张某催促的紧,被告当时还是其大儿媳妇,就借用了被告身份证办理了该房屋过户手续。

    为保产权签署约定离奇丢失 

    没多久,购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下来了,自己拿钱买的房,产权人却不是自己,拿着产权证,孙某夫妻是越看越别扭、越想越闹心。为了以防万一,2013年,孙某夫妻召集大儿子夫妻、二儿子夫妻共计6名家庭成员召开了家庭会议,对该房屋产权归属进行阐明,并形成书面约定,写明邻居张某的房屋为孙某、郭某夫妻二人出资购买,因办理过户时未找到身份证件,故借用被告名义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产权归属也就是实际产权人为孙某、郭某夫妻二人所有。6名家庭成员均在合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2019年,被告与孙某大儿子离婚,成了前儿媳。而当孙某夫妻再想翻看这份重要的书面约定时,发现竟然不见了。

    前儿媳“凭证”夺房隐患爆发 

   2011年,该房屋面临动迁。2017年,原告以被告王某的名义与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正式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两户安置楼房并入住使用至今。曾经价值几万块钱的平房如今摇身一变价值几十万。2020年,王某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向前公婆索要两户安置房。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孙某、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动迁安置的两户房屋归原告所有;申请法院责令被告在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被告名下的两户房屋变更登记产权所有人为原告孙某、郭某。

    法院依法判决定分止争

    案件受理后,面对这起时间久远、关系复杂、众说纷纭的房屋产权纠纷,承办法官常伟娜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双方说法不一,关于房屋的归属可谓大相径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实情,法官多次走访其他家庭成员、出售人张某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了解情况。 

   2020年3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相关证人也出庭出具证词。对于原告二人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二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房屋所有权是自己的,因为自己持有该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纳税房产登记契税证、房屋买卖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也都是自己本人的签字。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把所有的该房屋的动迁手续都归还被告。 

   经过2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王某、郭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涉案的两户房屋归原告孙某、郭某所有;两户房屋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条件时,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将两户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以为房屋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就万事大吉,认为房屋就一定是自己的,在这个凭“证”说话的时代原告将百口莫辩,并以此“夺”房,殊不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者完整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本案诉争两户房屋的前身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从选房、付款以及管理的过程看,二原告应享有拆迁平房的所有权,即享有拆迁后本案诉争两户安置楼房的所有权,故法院对二原告要求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有义务在诉争两户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照时协助二原告将该两户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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