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二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在二起案件中分别作了回被告和原告,为二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崔思敏、王瑞姝送来了写有“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感谢法院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原告:你买我家的黄豆钱什么时候给?
被告:你买我家树苗的钱一直没给,互抵了!
原告:那不行,我不欠你家树苗钱!
被告:那我也不给你家黄豆钱!
这可真够乱的,谁能告诉我,到底什么钱?!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为同村村民,二人相识多年。2007年,吴某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些杨树苗,但购买树苗钱一直没有给付,由于当时李某没有让其出具欠条,造成多年钱款索要困难。李某想到近年来自己给吴某稻籽、耙稻田地,没少帮忙干活,工钱一分没给不说,树苗款还想赖账,心有不甘的李某心生一计,准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合计着去吴某家拿一些黄豆抵其欠的树苗钱。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成被告
2019年10月,李某携妻子到吴某处购买了2220斤黄豆,并承诺等自家玉米卖出后按时价给付吴某黄豆款,经验丰富的吴某让其出具了欠条。2020年3月,吴某得知李某已将自家玉米出售后便拿着欠条来索要黄豆款,并要求按黄豆现时给付。李某借此向吴某索要树苗款,且指出当时购买黄豆的价格低于现在的时价,所以不同意按时价给付。为此,双方僵持不下。202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黄豆时价每斤2.05元给付4551元。
2020年8月,阳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按时价计算黄豆款争执不下,同时被告提出了原告应先给付其拖欠的树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钱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黄豆价格“随行就市”,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便条上未约定黄豆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认可的市场价格即1.65元每斤认定黄豆单价。判决被告应按市场价格1.65元每斤给付原告黄豆款3663元。
对于被告李某主张原告给付其拖欠树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钱的请求,告知李某因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反诉,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诉讼。
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作原告
2020年9月,李某以上述案件的法庭笔录中吴某自认购买过其树苗未付钱的事实,以及找到的相关证人的证言为证据,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树苗款68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且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这是日后避免纷争的法律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