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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诉,当事人送锦旗感谢一审法官

  发布时间:2020-12-31 16:22:42



    在法院,当事人诉请被依法支持后送锦旗感谢法官这事儿稀松平常。但诉请在一审中没有被全部支持,上诉后二审胜诉,上诉方还为一审法官送感谢锦旗这事儿就比较稀奇了。 这其中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被全部支持,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但二审胜诉后,原告林某却为一审法官送来了锦旗,感谢法官的公正审理。 

    案件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是多年好友,2016年,林某承包了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工程,由于资金紧张,向孙某先后借款15万元和2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2017年后,孙某多次向林某索要借款,但林某均已各种理由推托未还。2019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7 万元。 


    2019年10月,案件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辩称其2016年以前向原告借款过8万元,2016年承包工程期间,与原告没有产生过任何借贷关系,故不存在40万借款事实,原告手中的25万元的借据来源不明,并非本人亲笔签署,要求申请笔迹鉴定。另15万元的借据也是原告指使其妻子使用威胁手段逼其写下的。 

    证据不足未采信 

    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5万元现金的收据,经被告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亲笔签名,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抗辩,且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能证明该收据的资金来源,故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5万元的借据,因被告提出异议,且在作出判决前,原告未能提交该借据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支付证明,属于举证不能,故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25万及利息。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答疑解疑惑 

    案件宣判后,原告孙某对于自己15万元的债权没有被保护提出不解,承办法官王泽林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详细释明了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等规定向孙某进行了释法说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后,孙某渐渐理解,同时也明白了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之后,孙某进一步收集了借据资金来源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提起了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经二审法院审理,其在一审未得到支持的债权被依法保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及资金来源。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而且原告(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庭需审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次数、在场人员,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并进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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