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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驾驶员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22 16:24:42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被告孙某驾驶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时为躲避被告钱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车辆后座载乘的原告张某(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受伤、两台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图片 经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孙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一个月,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万元,其中孙某垫付3万元。但钱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始终未出面赔偿。 

各方意见不一诉至法院 

钱某认为,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因孙某驾驶的摩托车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50%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两份交强险之后,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

孙某认为,钱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认为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不是机动车且无处投保交强险,况且其已经垫付了3万元,无法继续赔偿。 对于张某的损失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2020年8月,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钱某、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孙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中,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事故认定为机动车,但其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对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再向孙某行使追偿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孙某及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钱某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70000元;其余5万元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钱某车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2500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25%,即12500元。由于孙某已经垫付了30000元,故由原告张某返还给孙某17500元。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9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案系多车相撞,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其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就超出应承担的部分向孙某追偿。以孙某为代表的广大摩托车驾驶员对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认识不足,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具有动力装置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进行保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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