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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倒立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1-02-08 10:11:29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员和法官多次对当事人从法理、事理、情理的释法引导,最终促成案件调解。 

出生于1958年的李某(男)今年63岁,平时喜欢运动,经常与老伴一同到公园锻炼。2020年9月的一天,李某同老伴黄某在公园踢毽子,正巧看见身旁被告周某(男)与二个男子在练武,看着三人你来我往的武术招数,出于好奇,黄某模仿其中的倒立动作想将李某立起,但没有成功,此时,被告周某走来,手扶着李某向二人演示正确的动作,只见周某脚一伸、手一拽,却不慎将李某摔倒在地,致使李某当场无法起身。随后,在家人的帮助下,李某被送到医院就医,经检查,李某脚踝骨两处骨折。 

2020年12月,李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共20000元。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争议数额不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转入诉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原告表示: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表示,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强行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其脚踝骨折,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对方同意演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周某认为,当天是经过对方同意才动手帮助其倒立的,不是故意想伤害李某,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结果。在李某就医时,也及时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虽然有过错,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进行的倒立动作存在一定危险,可能会产生伤害后果。原告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练武的基础,被告更应注意到帮助他人倒立的危险性,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防范义务,故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过调解员和法官多次耐心反复地释法引导教育,双方达成了互谅互让,成功握手言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周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人民币8000元。此案最终划上圆满句号。 

法官提醒: 老年人加强运动有益健康,是非常值得推崇的,但是在运动锻炼中,要注意进行适合自己身体情况的运动,切勿贸然尝试一些高难度、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或动作,以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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