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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错转3000元 不当得利需返回

  发布时间:2021-03-15 14:36:23


你有没有过到小卖店买瓶水,因店主多找了些零钱而窃喜? 有没有因填错了手机号码交错了钱,觉得便宜了别人而懊恼? 现在法院告诉你,那些多找的零钱和错付的电话费都属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不用再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这些事情而窃喜或懊恼了,因为只要受损方主张,得到的这些大便宜、小便宜都是要归还的。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位财务人员误给一名已离职员工汇款3000元,员工拒不返还,二人为此闹上法庭,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解疑,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曾是安徽省某公司的同事。刘某是公司会计,负责财务工作,郭某是公司职员,于2020年9月从公司离职。2020年11月,刘某因疏忽误将3000元钱转入了郭某的银行卡账户。发现钱款转错后,刘某心急如焚,私下里多次找郭某协商,希望其能如数返还,但郭某都拒不返还。刘某还为此找来律师向郭某发出了律师函,但郭某依然无动于衷。2021年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 案件受理后,面对法官询问,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向郭某转款的3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刘某的返款要求,郭某首先辩称,财务刘某转给他的钱并非误转,而是他应得的工资。后经法院查明,该笔钱款与郭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应发放的工资数额不符。对此,郭某再次辩称,刘某自己存在失误,理应承担责任。 对于刘某向郭某转款的3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经法院查明,钱款属于不当得利郭某应当返还。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转款的数额没有争议,法官王薇积极为双方进行调解。考虑被告郭某目前在外地居住,为减轻诉累,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耐心与郭某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规定,积极进行释法解疑,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刘某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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