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 议 书
全院干警: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规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
目前,阳明区人民法院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政治的重点之一。为实现我院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技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向广大群众、全院干警发出如下倡议: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
5.不得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听案情;
6.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
7.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8.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
9.不得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工作情况;
10.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1.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等其他利益;
12.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筹款、借款借物;
13.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15.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我院全体干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监督,依法积极向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不向我院干警或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不与其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阳明、法制阳明不懈奋斗!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