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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请返还我三张獭兔皮!

  发布时间:2021-05-31 15:20:25


想用三张獭兔皮做件衣服,先是逾期未交,又是袖子缺料,再是内衬不保温,一件衣服折腾1年多也未穿上身,想要回皮料和加工费,遭到制衣店拒绝,由此引发纠纷,这是市民老孙的真实经历。

近日,阳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制衣店王某给付孙某三张黑色獭兔皮同等价值150元;返还孙某加工费300元;驳回其他诉请。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原告孙某拿着三张黑色獭兔皮到被告王某经营的一家制衣店想要做一件皮衣,双方一番商议后,孙某预付加工费300元,约定20天后来取皮衣。 但20天后,当孙某到店取皮衣时却被王某告知皮衣还未做好,此后,孙某多次催要,但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辞,是既拿不出皮衣,也不同意返还加工费和皮料。后经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约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皮衣制作并交付。

 在制作过程中,王某发现皮料不够,与孙某商量皮衣袖子是否可以用别的材料代替,孙某拒绝。后在取衣时,孙某因衣服袖子不是兔皮未将皮衣取走。而后王某重新制作皮衣,将袖子换成兔皮,当孙某再次取衣时,发现皮衣内衬未有保温层后再次拒绝接收。经过多番折腾,制作的皮衣始终未让孙某满意。 

2021年,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三张黑色獭兔皮;返还原告加工费3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 400元。 

立案后,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唇枪舌战,关于皮衣制作问题争执不下。

 被告王某对于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王某辩称: 第一,孙某确实拿到我店里三张兔皮,但是尺寸我没有量过,现在兔皮已经裁制做成成衣无法返还。 第二,我已经为孙某制作完成皮衣,所以不能返还加工费。 第三,皮衣做好后,我多次让孙某来取,是其自己不取,所以不存在误工费。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三张黑色獭兔皮同等价值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皮衣,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原告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或需要的劳动成果,而被告在重作皮衣后仍然未能交付符合原告要求的皮衣,应承担赔偿原告同等价值损失并退还原告加工费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三张黑色獭兔皮同等价值150元并返还加工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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