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人李某遇到了赡养难题。
亲生儿子:“你为别人抚养孩子,养老为何找我?!”
“继女”:“你与我母亲结婚未登记,我并非‘继女’,为何要养老?!”
亲儿、“继女”,究竟谁应尽赡养义务?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倾情调解,老人李某的赡养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案件简介
今年4月,年近七十的李某将“继女”王某和亲生儿子李某军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原来,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即李某军,二十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曹某与前夫的未成年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靠低保维持生活,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儿子李某军、“继女”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院。
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双方意见不一:
李某表示,儿子李某军介怀于自己对“继女”王某的抚养,认为没有对其进行抚养,多年不与自己联系,不尽赡养义务。
李某军表示,李某“再婚”后,双方关系渐渐疏远,李某对王某抚养多年,对自己关心较少,要求他来养老不公平。
“继女”王某则认为,李某与她母亲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与其不构成继女关系,故没有赡养义务。
王某所说,遭到李某严厉指责,他辩称,自己与曹某虽然没有登记,但自王某十多岁起到长大成人,对其抚养多年,在王某结婚当天,自己更是以父亲的身份出席了婚礼。
那么,谁应对李某进行赡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表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能以非亲生子女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
故李某军对父亲李某有赡养义务;因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确不构成继父女关系,故不存在李某主张的赡养关系。
但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王某至成年,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王某是受益一方,李某与王某实际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王某沟通,向双方讲法理、论情理,考虑到李某与王某曾在一起生活十多年,虽无血缘关系,但仍有感情维系,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减少矛盾冲突、维护亲人感情。
最终,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解疑工作后,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5万元。
对于李某军,法官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以亲情为纽带对其进行感化和教育。最终,李某军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