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扫黑除恶 打官司不求人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庭审直播录播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我为群众办实事】“里应外合”保权益,代位执行12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9-29 10:02:05



近日,阳明区法院在审理执行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法官与原告的有效“合作”,最终通过代位执行将122万元欠款全部追回,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告王某也当面向执行法官王金凤敬送了书写有“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6年10月,被告牡丹江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牡丹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区市政管廊建设项目工程。2017年、2018年间,原告王某分别与被告签订合同,承包被告建设项目部分通信管线工程,原告代垫资金施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给付工程款。2018年10月,原告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但此后被告始终未支付工程款。2020年,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2018年所欠工程款及利息122万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常伟娜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诉讼事实,但表示公司没有偿还能力,没有资金支付所欠工程款。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官一面建议原告提供被告其他财产情况线索,一面主动作被告工作,经过多次庭外调解及向被告释法析理,被告向法官说明了公司现有债权情况,并表示同意用到期债权支付欠款。根据被告提供情况,法院依法向牡丹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在确认该笔债权后,原告在法官的建议下,申请了对该笔债权的诉中财产保全,提前为案件执行打下基础,确保胜诉合法权益能得到有力实现。 

经两次开庭审理及多次庭外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最终调解结案。2021年,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王金凤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多方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对第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债权122万元已被依法保全,且该债权已到期,执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积极释法下,第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到法院履行122万元债务,案件顺利执结。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什么叫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诉讼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权利保障的一种方式,而财产保全则是权益实现的利器。法官及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好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竭尽全力保护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