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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合法 房产依法被分割

  发布时间:2012-10-18 09:16:39


    一处老人留下的房产,让叔侄俩闹上了法庭。叔叔陈某称老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了他,最终法院认为这个“口头遗嘱”不合法,房子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

    家住阳明区的小陈父母早逝,他从小和奶奶生活在一起。2011年6月,奶奶去世后小陈发现,叔叔陈某偷偷把房屋使用权证改到了自己的名下,并且让小陈马上腾房子。

    小陈认为,他是奶奶的孙子,也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的一部分。于是,他将叔叔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陈某辩称,母亲去世前给他留了口头遗嘱,答应把房子全部留给他。但是,他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证据。因此,他的这一说法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应系小陈奶奶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老人去世后,除了在世的陈某享有继承权以外,小陈作为孙子也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奶奶的遗产。本案诉争房屋虽已办理过户,但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没有经过小陈同意,明显侵害了小陈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合法继承权,没有保留小陈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判决小陈叔叔给付小陈房屋继承折价款11万元。

    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的确规定了一种“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口头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首先,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无法亲手写遗嘱。其次,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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