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牡丹江市某物流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职工李某病假工资1万元。
案件简介
李某是牡丹江市某物流公司职工。2019年8月开始,李某因患有脑梗死、血管性疾病一直在家病休治疗,李某向公司申请了1年病假。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公司每月足额支付了李某工资。2020年6月,时任公司总经理到家中看望李某,李某再次以口头的方式向领导请假。
2020年8月,公司原总经理被免职。同年9月开始,1年病假到期的李某就再未收到过工资。询问得知,因李某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停发了其工资。
2021年9月,李某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支付李某病休待遇。对此,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综合审判庭庭长刘星源考虑李某身体状况,本着让双方当事人“少跑腿”、快结案的工作理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理、释法。
调解初期,因双方争议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被告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公司是一直清楚了解李某病情及不能上班的情况,所以才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原告物流公司则认为职工李某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即为旷工,按照规章制度应停发工资。
对此,法官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正确表达诉求、交换意见,换位思考,反复释法说理,保障双方权益最大化。同时指出,继续纠纷只会增加企业和劳动者的诉累,建议双方理性解决问题。
最终,经法官耐心劝解、释法引导,物流公司本着关爱职工理念,主动提出一次性支付李某病假工资10000元。
案件的圆满解决,有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