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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原、被告身份互换,只因不当得利不返还

  发布时间:2021-11-09 14:48:37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多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均是以往案件的被告方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原告方不守诚信,拒不退还多余所得,构成不当得利,由原告变为被告。 

案例1 

2015年,张某受雇任某、陈某、李某到海林市某木材施工现场工作,工作中从7米多高的房顶坠落。正在现场监工的陈某、李某当即拨打120,一同将张某送至医院并为张某垫付了医疗费2万元。

后张某因赔偿问题将任某、陈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酌定由张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责任,任某、陈某、李某承担70%责任,判决任某、陈某、李某共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判决生效后,任某三人自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随后,任某、陈某、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垫付医药费6000元,因对三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张某应自行负担30%。但张某拒不返还,遂任某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任某、陈某、李某已全部履行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应由自己负担的6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2 

2019年11月,徐某驾驶摩托车驶至牡丹江市铁岭河大桥时,因躲避邢某驾驶的轿车,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辆后座载有妻子宋某)相撞,造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与赵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宋某无责任。 因该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宋某起诉至法院。在该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徐某应赔偿宋某1万元。由于徐某已经为宋某先行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故宋某应返还徐某多支付的2万元。但宋某拒绝返还。为此,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应返还2万元但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在这两起案件中,以往案件的被告一方均履行了法定赔偿义务,但原告一方却不守诚信,侵占对方合法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最终被诉至法庭,由原告变为被告。

在此,提醒大家,诚实守信需遵循,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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