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合同买车库,
三年没买成。
房主总是说:
没时间!不着急!
三年后,
房主突然冲到车库,
要求加价!
惨遭拒绝后,
双方打成一团。
临走,房主撂下狠话:
车库不卖了!
但不能白用,
得给三年使用费!
案件简介
2018年,被告张某以12万元价格从原告吴某处购买一个车库,张某给付吴某车库定金2万元,吴某将车库交付张某。由于此时吴某还没有取得该车库产权,故二人口头约定合同,待吴某取得产权后,张某方可补齐10万尾款,二人再相约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吴某取得了该车库产权。张某主动联系吴某想要履行合同,但吴某却表示不着急,择日再办。此后一段时间,张某再无法联系到吴某。2020年,吴某突然找到张某,二人在车库见面后,吴某表示现在可以履行合同,但要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多支付2万元尾款。
遭到张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剧烈冲突。
2021年,吴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车库并支付3年使用费用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仅是口头约定合同,未签署书面合同,便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案件情况。
被告向法官辨称:三年来其始终积极主动尝试与原告联系履行合同,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应由原告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故不同意支付使用费。因为原告迟延履行合同,同样给其造成购买其他车库困难,故不同意退还车库。
原告坚持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该车库可以取消买卖,但被告必须支付使用费,因为不可能让其白用三年。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在事实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告知原告,由于原告在无产权时进行车库买卖,且双方口头合同约定不明,以及原告因产权问题及其他个人原因始终拖延履行合同,被告已付定金并非被告主观故意占有使用房屋,双方系买卖关系而非租赁,故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要使用费。
同时向原、被告释明,因合同不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双方应当互返。
案件调解中,法官从双方各自立场出发,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从而使双方能够充分认识现实情况。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释法答疑,努力平衡双方切身利益,被告最终同意退还车库,原告放弃索要使用费。案件圆满化解。
法律小贴士: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