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因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土地上建看护房,最终判决被告将所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
案件简介
2000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原告将2.1亩菜地租赁给被告耕种,由被告承担土地税费及其他费用,租赁期限从2000年至2019年,共计20年。
但租赁期间,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承包地上盖了一栋30平方米的看护房。后租赁期限已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看护房恢复原样归还,但被告却始终未拆,拒绝恢复原状归还原告。
为此,原告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村委会经多次调解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现场勘验查案情 司法为民显初心
承办法官曹霞在了解案情后,为化解原、被告矛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原告强烈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被告却坚称该所盖看护房坐落在自家的土地上,双方当事人对此争执不下争议较大,矛盾突显。
为有效解决争议问题,确定案件事实,法官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勘验,以求在实地勘验中明晰纠纷争议焦点,化解矛盾纠纷。
经现场勘查,被告所建看护房大部分建在原告的土地上,少部分建在村集体土地上。因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土地上建看护房,导致租赁土地未能全部返还,构成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无权继续占用原告的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自行拆除建在原告项同承包地上的看护房,将原告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