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被告市园林管理处赔偿72万元。案件的审理不仅使受害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同时对审理中发现的园林管理处安全责任隐患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受害人王某骑自行车途径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条路时,突然被路边一颗大树砸倒在地。路过群众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市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经勘查,倾倒的大树因根部枯萎导致悲剧发生。
最终王某因被砸腹部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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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王某的家属认为该树木的主管单位未尽到林木管理人义务,未及时管护根部枯萎腐烂树木排除安全隐患,直接导致王某被砸身亡,因承担赔偿责任。
后家属与园林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9月,王某的母亲孙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某军将园林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万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
第一涉案树木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最终的实际赔偿人应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第二提出对受害人王某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为树木砸伤所致且是唯一原因。
第三涉案树木的外干以及树叶生长茂密,园林处已经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该树木的根部部分腐烂,有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
对被告三点辩驳意见,原告方情绪激动,认为被告系故意推卸责任,人为制造麻烦增加诉累,不同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人,更无法接受对王某进行尸检。
庭审现场气氛紧张。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对案涉树木存在维护管理义务,因案涉树木倾倒造成王某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故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民事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基于案件中王某现场救治情况及其家人抗拒尸检情绪,根据医院作出王某死亡结论,故确定被告对王某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无需进入鉴定程序。避免对受害人家属造成再次情感伤害。
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发生的并非个例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向园林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加强责任意识,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们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