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聚餐本来是开心事,但王某却不慎在餐厅卫生间摔倒导致骨折,餐厅老板热心帮忙送医救治,但高额的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究竟谁该负责?
案件简介
年终岁尾,原告王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在被告张某经营的一家餐厅聚餐。当天晚上九点多,王某起身走入卫生间,由于地面湿滑,王某不慎摔倒在地。同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餐厅老板张某陪同王某一同前往急救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为左肩膀错位并有骨裂,需手术并住院治疗,预计费用3万元。
考虑到治疗费用过高,且张某对赔偿一事未予明确答复,王某选择采取保守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中医药物治疗目前病情已有所好转,但仍需2个月内禁止自行弃拐行走。
因王某与餐厅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餐厅老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5200元。
王某认为,由于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致使其滑倒摔伤,故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方面认为,王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事发后餐厅已积极对其进行施救。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餐厅接受餐饮服务,被告餐厅对食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并未采取相应防滑措施,亦未设置防滑提醒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原告在地面湿滑情况下,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而不慎摔伤,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