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买方认为所收货物质量不达标,迟迟不愿付货款,结果陷入官司。
案件简介
原、被告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木皮,原告则按照被告的要求生产和包装,并将货物发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但最近的一批货款被告迟迟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100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案件涉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故不应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木皮,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被告应在采购木皮前到原告处查验货物质量。被告收到货物后,虽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应在双方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将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原告,因其未及时履行检验通知义务,而是选择将货物拆开检验后卖出,应视为其对货物质量的认可,故被告应支付货款。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及欠款的给付期限,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买卖有风险,签署合同须谨慎。卖家如若担心迟付款,违约责任应约定明确;买家若是担心质量,可约定质保金加质保期。货物质量出问题,应第一时间提异议,勿自以为不付款就高枕无忧,超过异议期,对方免责买家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