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过户的执行案件,成功为申请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申请执行人孟某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为被执行人牡丹江某工厂实施搬迁锅炉、维修暖气管道、安装一次性快餐盒设备等工程,共有18万元工程款未结算。1998年3月5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工厂将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一处门市房抵给申请人,并约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协议签订之后,被执行人仅将房产交付申请人使用,并未配合申请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牡丹江某工厂配合将牡丹江市东安区的门市房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王金凤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询问房屋一直未能过户的原因。经了解发现,此处房屋由原牡丹江市某建筑开发公司动迁被执行人的房屋后,通过办理动迁安置手续,交付给被执行人。因第三人原因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仍登记在该开发公司名下。了解到此种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刻带领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细心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此种情况,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并详细记录。在准备完材料后,带领申请人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材料、进行房屋指认、测绘出图,并进行相应税款的缴纳。最终,房屋成功变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案件成功执结。
事后,申请执行人孟某手持刚办理下来的“房屋所有权证”,逢人便说:“真是没想到,我跑了那么多年都没办成,这次这么短时间,我就拿到了房照,真是太感谢王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