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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被洗手间台阶绊倒摔成七级伤残 酒店赔偿10.5万

  发布时间:2022-02-21 10:28:47



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张女士在酒店洗手间不慎被台阶绊倒,一跤摔成七级伤残,最终获赔10.5万元。 

案件简介 2020年一日,原告张女士应邀到被告牡丹江市某酒店参加好友生日宴,但在陪同一儿童去洗手间时,张女士被洗手间内凸起的小台阶绊倒,眼部撞到水箱上,造成左眼眶骨折、左眼球挫裂伤、鼻骨骨折等。后经鉴定,达伤残七级。 张女士住院治疗35天,期间由于伤势过重转至其他医院进行了手术并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专家手术费等共计3.5万元。

现未治愈需二次手术,必要时还需实施左眼摘除,左眼义眼安装手术。 张女士受伤后,酒店仅给付慰问金及垫付医疗费共计4000元。其他损失得不到赔偿,张女士遂将酒店及酒店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外请专家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等合计35万元的80%,即支付28万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酒店辩称: 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被告酒店卫生间的设计符合建筑规范,符合通常的设计标准。被告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全部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陪同他人去卫生间疏于照顾管理导致自己受伤,应自负责任。

同时,被告提交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未发现其尽到了安全提示注意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使用洗手间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且未证实被告酒店洗手间在设计上存在违反设计规范的情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0.5万元,其余7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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