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家属在医院就医后死亡,向医院索要赔偿90余万元,最终获赔40余万元。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患者余某到牡丹江市某医院内分泌科复查甲状腺,在做完甲状腺彩超后确诊为甲状腺右叶结节及淋巴结,医生建议动态观察。余某家属后期表示,“当时,医院超声科医生在未得到内分泌医生进一步检查甲状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为余某开具‘超声造影检查’申请单。”
就这样,余某注射了超声造影剂准备进行检查,但注射后余某就出现了呼吸微弱、意识不清等过敏现象。经抢救后不幸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系因注射超声造影剂声诺维后,导致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余某死亡系自身因素及诊疗行为过错共同作用导致,建议原因力为50%。
但余某家属对于鉴定意见并不认可。家属认为,医院超声科医生在没有临床医生开具超声造影检查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开具超声造影检查处方,并在明知余某有一般物品过敏史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造影,导致余某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余某的父母、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判断医疗活动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普通人的日常经验难以进行判断,需要凭借专门的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
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余某在使用声诺维过程中出血过敏性休克,与患者自身身体素质因素有关,医方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余某死亡系自身因素及诊疗行为过错共同作用导致,建议原因力为50%。本次鉴定程序合法、内容详实、结论客观公正,故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5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