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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后冻死街头,同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2:10


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王某在参加单位聚餐饮酒后,回家路上冻死街头,其家属将同桌8人诉至法院。

案件简介

王某生前系某材料加工厂员工,2019年末,王某所在单位有同事退休,为庆贺,大家相约聚餐欢送老同事。被告孙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聚餐时间、地点的通知。当晚,王某按时到达饭店与同事们一起聚餐,期间王某有饮酒。聚餐结束后,王某与被告张某、刘某一同乘坐公交车离开,后王某一个人在站点下车。但此后王某却未回家。次日,王某家属四处寻找并报警。多日后,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在某小区一胡同内。在警方排除他杀后,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是聚餐后回家途中,因醉酒误入胡同内,神志不清、受冻导致死亡。

对于王某的死亡,其家属将矛头指向了和王某一起聚餐的人,认为同桌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酒后死亡。2021年7月,王某妻子范某、儿子王某军将聚餐组织者孙某及与王某同桌就餐的张某、李某、刘某、吴某等8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孙某辩称

自己并非该聚餐活动组织者,只是知道这个事后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信息,每年有员工退休都是以这种形式发个信息通知一下,大家自愿去。

被告张某辩称

王某死亡与聚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王某是在参加聚餐多日后被发现死亡的,不能确定其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原因。

其他被告辩称

就餐期间被告没有劝王某喝酒,王某自行喝的白酒及啤酒,且王某平时就喝酒,离开时也很正常。

各被告均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且证据不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告等人在饭店聚餐,目的为欢送同事退休,聚餐方式为AA制。聚餐期间,王某饮用一杯白酒,啤酒若干瓶,同桌人中,无其他人饮用白酒,少部分人饮用少量啤酒。王某被发现死于某小区对面胡同内,经公安机关认定,死因排除他杀。经家属同意,公安机关未做尸体解剖。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各被告对王某有劝酒、逼酒行为。原告也自述王某在家中每天都有饮酒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的死亡与各被告和王某聚餐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同桌聚餐饮用适量酒水系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亦应注意自身的劝酒行为,如明知对方不胜酒力而依然劝酒、逼酒,造成他人处于可预见危险状态,亦应对其先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文章出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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