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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未取得供热资质用户就可以不交暖费?法院:得交!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4:23


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多起供热合同纠纷案件。牡丹江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多个拒缴用户,要求用户缴纳采暖费。

案件简介

原告系阳明区某小区原供热单位,自小区建成起开始向小区用户供热。2021年,该小区供热系统并入大网,原告不再提供供热服务。但2020年度供暖季的采暖费有很多用户未缴纳,原告多次向用户催收,但效果甚微。故原告将多名小区用户诉至法院。

在多起案件中,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提出原告供热公司没有取得2020年度的供热资质,并以此拒绝支付采暖费用。

对此,原告表示,2020年原告已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延长资质的申请,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在供暖当年取得审批,但原告已向小区的用户提供了供热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热,被告应缴纳取暖费。原告自成立之时经营范围为自建房供热,并一直为该小区供热,原告是否有供热许可证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成立。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供用热力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由供热单位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而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被告采暖用户已享受了供热服务,故应当向提供服务一方缴纳费用。关于供热单位是否取得供热资质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评价,不应成为被告是否支付费用的抗辩理由。

文章出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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