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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合伙占便宜,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2-03-22 09:52:04



近日,阳明区法院五林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案件的成功审结,有效化解了邻里乡亲的矛盾,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简介

近期,牡佳高铁在人民的期盼中已经修成通车。牡佳高铁牡丹江段穿行整个五林镇四岗村、五岗村、五星村等多个村庄,在动工初期,因修建高铁而征收村民的承包耕地。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耕地面积达到人均耕地面积的50%以上的村民,可以参保养老保险,以保障失地村民的生活。这样一件惠民好事,在村民中口口相传。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本是亲戚。因高铁的轨道是一个狭长的通路,根据规划的路线每户占地面积大小不等。原告刘某家的被占土地不够参保标准面积,而被告张某家的被占土地面积也不达标。俩人闲聊占地事情,你问问我家占了多少,我问问你家占了多少,一算两家的地凑到一起正好就够标准面积了,原告提出向被告买地以凑够面积,被告欣然同意,双方各取所需,一拍即合,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被告将自己被征收土地2500平方米以每平28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收取转让款7万元,并约定不准反悔。

但谁成想,一年后,村委会向村民传达了征地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允许村民自行转让土地面积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听到这个消息如被雷击,多方打听后,眼看事情无望,便向被告索要转地款,被告一听气愤至极,当即表示不能反悔,绝不返钱!俩家因此由亲变仇。

原来,当初买地时,原告怕被告反悔,找了中间人证明,并再三强调不许反悔,如今又自食其言,难怪被告气愤难当。

为此,原告刘某向五林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土地转让款。案件经法庭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转让费应当返还原告,被转让土地应享有的权利仍归被告所有。

签订好的协议怎么就能无效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享有承包权,土地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原告不符合参保条件而想办理养老保险获得不当利益,被告将土地权益变卖,都属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后,被告认为“不公平”,说好的买地不许反悔,咋到法院这就“反悔”了呢?!五林法庭庭长曲国山多次找被告沟通交流,详细地向其讲解法律,深入分析案情,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经过法官不断的释法析理,逐渐取得了被告的理解,最终被告不再执拗于“不准反悔”的约定,服判息诉,主动把转让款返还给了原告,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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