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水日
2022年3月22日是第三十届“世界水日 ”,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我国202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民众节约用水意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法律知识,阳明区法院组织干警在乡村开展了一场以“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普法宣传活动。
3月22日上午,我院民事审判庭干警来到青梅村,设置普法宣传点,向村民发放“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手册以及节约用水倡议书,并现场接受群众咨询。
随后,干警们来到青梅村委会会议室召开普法座谈会,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坤在座谈会上向村民生动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与村民用水相关的法条以及涉水资源的典型案例。
在讲座结束后,村民王大叔直言:“本次讲座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爱护生态环境,当发现污染水环境现象应当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当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本次普法活动累计发放宣传册5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余次。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与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加大对侵害水资源环境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把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