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扫黑除恶 打官司不求人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庭审直播录播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我为群众办实事】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借款33万元,债务应由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2-04-28 19:50:58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有效审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简介

原告姚某军与被告姚某行系亲兄弟。被告姚某行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二人离婚。2019年至2020年5月之间,被告姚某行以经营生意、家庭生活开销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三十余笔,大大小小的款项加起来有33万余元。虽说是亲兄弟,但也得明算账。姚家兄弟二人就欠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姚某军认为,上述款项均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姚某军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就被告孙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姚某军认为

借款均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使用,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姚某行答辩称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所借款项均用于夫妻存续期间的生活开支,用于购买空调、麻将机、清还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孙某答辩称

被告姚某行陈述不属实。该债务系被告姚某行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姚某行个人承担。孙某已与被告姚某行分居多年,2018年起至今一直在外地生活居住。孙某于2019年3月起诉被告姚某行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又于2020年5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借款发生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孙某并不知悉。

那么,二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姚某军与被告姚某行的借款转账系发生在被告姚某行与被告孙某离婚诉讼期间,除有证据证明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是夫妻共同达成借贷的合意,该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结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极低,即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可能性较小,且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被告孙某对借款行为系知情或者认可。但对于被告姚某行为婚生子购买保险的债务5000元系用于家庭支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某应对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姚某行偿还原告姚某军借款本金33万余元;被告孙某对借款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