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机专卖店出来,刚走到门口,就因为台阶上有水渍滑倒,腰部受伤。顾客起诉店老板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却因顾客没在店里购物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门口的台阶属于手机店管理范围,判决被告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2000元。
刚出店门不慎摔倒
2012年3月23日,家住阳明区的姚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我市七星街附近想购买一部手机。姚女士在一家店里走出来时,只见台阶上有一片水渍,猝不及防的姚女士脚底一滑倒在了地上,手臂还被门口放置的广告牌划破了一道口子。后来,她被丈夫送到附近的医院紧急救治,最终被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姚女士共住院一个月,又在家里休养了两个多月。
事发后,姚女士的爱人找到手机专卖店的老板王某要求赔偿,但遭到对方的拒绝。2012年7月,姚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
店家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姚女士并没有在店里购买手机,并且她是在走出店门后摔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系涉案手机店的经营者,其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事故发生在手机店的台阶上,该台阶系通往店里的必经之路,应当属于该店的管理范围。台阶上有水渍,而店方却没有任何警示,因此确认被告管理存在瑕疵,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此处摔倒,其受伤结果与被告瑕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到台阶有水,审慎行动,因此,原告受伤与其本身疏忽大意亦存有不可分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六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