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吴某分手后起诉前女友张某返还不当得利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9.5万元。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共同租房生活,由于被告没有工作,原告自愿负担生活费用。2017年至2020年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分别给付被告多笔款项,共计40余万元。二人分手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相识恋爱后,三年间被告利用各种借口要求原告为其转款,原告共计给被告转款40余万元。被告利用原告对被告感情上的信任,要求向其汇款,数额巨大,致使原告负债累累,被告所取得的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同居多年,期间在家做全职主妇,双方生活所需的全部开支均由原告负担和给付。原告主张的返还款项均属于日常生活开销及节日所发红包,系原告自愿行为。原告作为成年人自愿主动的转款、代付等行为,应属于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转账大部分均是日常消费支出,恋爱期间自愿给付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向被告用于缴纳保险费及房贷还款两项转账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原告并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系原告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目的,将己方的财产给予,其实质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告与被告已分手,双方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赠与行为无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