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高效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权益司法保护,积极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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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用合同书》,原告将铁岭镇某场地租赁给被告生产经营木制品加工,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年20万元,租金每十年按比例递增。2019年起,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未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至2022年的租金及利息合计45万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腾出租赁场地归还原告。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企业系木业公司,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自2010年起,被告先后24次共计向原告支付了 2 00万元的场地租赁费用,2021年6月以后的租金问题,除因疫情原因导致被告经营收入明显减少外,还因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出租厂房存在诸多质量及消防安全问题,被告因此支付了大量的维修费用及罚款,原告没有履行作为出租方的合同义务。为此,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原告曾口头答应承担上述费用,但原告、被告最终未对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抵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前,虽然被告欠付原告部分租金,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及时主动交纳大部分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并未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经营的木业公司已在案涉场地经营十余年且目前仍在营业,如解除合同,被告将受到较大损失,不利于保护小微企业的发展。故原告请求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共计2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