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执行了一起有关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探望权,为孩子创造了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件简介
2020年5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父亲张某,母亲李某可以在每周六、周日探望孩子。然而,离婚后,李某多次前往探望儿子,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李某认为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剥夺了其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正常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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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每月有一次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被告张某有协助的义务。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仍拒不配合协助,故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离事未了,妈妈的探望权如何保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探望义务。同时法官通过询问孩子情况得知,目前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已7岁,并不在本地生活,而是随着爷爷奶奶在外市居住学习。对此,法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张某,耐心地向其释明法律,讲明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不仅违法了法律,同时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官的教育感化下,被执行人张某也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探望时间、探望地点、探望方式、探望时长、探望次数等均作了详细的说明。
虽然李某念子心切,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到儿子居住地马上探望。张某表示今后将会好好配合前妻探望儿子,尽量带给孩子完整的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离婚改变了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方式,但是不应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爱的变化。探望是一种弥合,父母离婚,本身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共同为孩子营造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