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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孩子不是“砝码”,需要爱与呵护!阳明区法院温情化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28 08:42:57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从为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着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和学习,依法判令孩子交由原告(母亲)抚养,同时对被告(父亲)进行耐心的心理疏导,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件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文。2019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文(三岁半)抚养权归被告,但由于孩子年龄幼小,先由原告照顾,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 000元。2020年中旬,被告将孩子接走送至乡下交由其父母照看。原告放心不下孩子,同时担心孩子受不到良好的教育,为使孩子有一个良好的身心健康和稳定的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定抚养费。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希望调和双方矛盾,避免父母抚养权争夺对孩子再次造成伤害。

案件调解中,原告告知法官,孩子从出生起就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至今,离婚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不但不支付生活费,还多次抱走孩子,现强行把孩子送至农村,致使孩子无法再上幼儿园。同时担心陌生的环境会给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被告称,现原告已有男朋友,担心孩子过去受委屈,认为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适宜。

对此,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双方心结,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亲情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父母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仍不能免除该义务,劝说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抚养人李某文年龄幼小,随母生活时间较长,自幼就读于牡丹江市幼儿园,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人民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原、被告的子女李某文由原告抚养为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然而,案件的审结不是最终的目的,真正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才是真正的意义。为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法官主动留下被告,对其进行判后答疑以及开解工作,一方面以法理育人,一方面进行耐心劝解。“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却不能解除。孩子不是谈判的砝码,更不是刺激甚至报复对方的武器。离婚不是问题,关键是怎么做让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感受到被爱与呵护着!”法官最后语重心长地说。一直沉默的被告终于打开心结,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谢法官帮助其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一味地以自己的方式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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