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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阳明区法院为快递“小哥”讨回薪金7200元!

发布时间:2022-12-09 14:40:53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快递“小哥”讨薪纠纷案件,帮助快递“小哥”讨回工资7 200元,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原告华某进入阳明区某快递配送站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后该快递配送站自2021年7月起拖欠工资不付,截至同年11月共拖欠华某工资7200元。华某多次催讨,该快递站虽承诺支付工资,但迟迟未支付,无奈之下,华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后,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且标的和争议不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转入诉前调解。驻院调解员张桂英在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后,依法告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指出了农民工工资不容拖欠,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并分别从法律法规、公司声誉、个人利益等多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将问题症结顺利解开。

最终,快递站认识到此前错误行为并转变态度同意调解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快递站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一次性支付华某工资72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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