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肇事者、受害人不幸死亡,肇事者继承人还隐匿了财产,且看法官是如何让双方心服口服达成和解的!
案件简介
2022年8月20日,孙某驾驶无牌照手扶拖拉机载乘张某与刘某驾驶的中性仓栅式货车相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某为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为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刘某驾驶的货车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中张某、孙某均不幸死亡。2023年2月21日,王某(孙某妻子)、孙某利(长子)、孙某磊(次子)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2023年3月,张某家属因事故赔偿款将孙某继承人、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同月,孙某继承人因事故赔偿款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由于两个案件为同一交通事故关联案件,均由综合审判庭刘星源庭长审理。
庭审中,孙某继承人辩称,孙某在事故中死亡没留下任何遗产,继承人已放弃继承孙某的全部遗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某辩称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是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孙某继承人留有份额,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交通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庭审后,法官多方走访,深入查询孙某财产的真实情况,全面取证,最终确认孙某有一万九千余元遗产。证据面前孙某继承人当即表示希望能够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解。法官趁热打铁,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一步释法明理,一方面积极疏导受害人家属情绪,另一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经过法官多次反复交流沟通,刘某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1万元,孙某继承人同意在处置遗产的范围内赔偿给予2万元,均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赔偿款履行到位。
最终,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张某家属多次称没有对孙某有遗产寄予任何希望,感谢法官给予的遗产赔偿。孙某继承人也感谢法院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