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者出售二手车产品构成欺诈,最终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许传健 发布时间:2024-02-29 09:49:11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售二手车产品构成消费欺诈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委托案外人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被告程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中签字、案外人宋某某代表原告在合同中签字。合同约定宋某某以45000元的价格(原告实际支付购车款50000元)从被告处购买黑色沃尔沃牌二手车一辆。合同备注写明:“无火烧、水淹、事故,保原车三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49000元转账给案外人李某某、案外人李某某分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程某某支付购车款50000元。后原告通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网上查询涉案车辆历史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为:“车辆历史事故次数14次、历史最大损失金额191000、历史损失部位数量6处”。原告委托鸡西市淘淘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检测,检测结果为:“重大事故车”。宋某某将被告二手车销售公司起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实际购买人为原告杨某某,出卖人为被告某公司,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当在出售二手车时如实告知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但其采取欺诈手段在合同中备注车辆无火烧、水淹、事故,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涉案车辆,故应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并由被告某公司返还购车款50000元。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车辆,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公司向原告销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该公司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基础上,判决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二手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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