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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法官审理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4-02-29 10:14:59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院法官妥善审理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承租人滕某在与出租人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滕某承租牡丹江市阳明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租赁价格7000余元,滕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实际履行自己的租赁义务。承租人滕某给付租房款后,石某父亲以出租人石某无权出租为理由,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此房屋,无奈之下滕某搬出此房屋,双方终止合同。石某经多次催要迟迟没有返还滕某房屋租金及押金,无奈之下,滕某将石某起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我院立案庭崔思敏法官审理此案。崔思敏法官依法支持原告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石某返还房屋租金及损失共计7000余元,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租赁房屋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审查出租人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是该房屋所有人,明确双方责任,清点好承租房屋内的各种内部设施、物件,约定双方的违约条款;同时签订合同前要积极与房屋所在社区联系,询问房主的实际情况,查看房屋是否有拖欠水、电、供暖等费用的情况,给付房屋租赁款后要及时入住,做到万无一失,以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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