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过期面包,与商家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护?我们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原告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蛋糕一个花费4元,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根据该食品外包装显示,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原告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本案被告应当认定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最终,阳明区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 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