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买食品已过保质期,法院判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张奇霞 发布时间:2024-03-19 15:34:42
基本案情
食品安全绝无小事,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者,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告崔某某夫妻在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蛋糕一个花费4元,原告爱人秦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根据该食品外包装显示,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因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产品系在被告经营的场所购买,双方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原告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本案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下架已超过保质期的案涉产品,应当认定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最终,阳明区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 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习近平同志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方式警示和教育了食品经营者,很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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