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王某为向李某购买化肥,支付了化肥款共计22000元。李某共给付王某价值10000元的化肥。2021年4月,李某为王某出具收据和借条,明确欠王某12000元化肥款未给付,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分。因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未偿还,王某诉至法院。本院判决李某需给付王某12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至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为减轻群众诉累,执行法官多次驱车30余公里赶往被执行人李某所在村屯调查财产线索。经查,李某年近70岁,家庭承包共六亩土地,其中四亩已经转包至他人耕种,家里一共三个子女,均对其生活不管不顾,前几年卖化肥的钱和转包地的钱都已经被子女用来花销,现在靠村里每个月发放的100余元退休金和打零工挣钱养活自己,每次打工报酬300元至500元不等。
了解到李某的家庭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劝导李某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争取本案代为履行未果。最终经过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劝导,王某理解了李某现在生活困难,同意保留李某两亩口粮田的耕种收益保证其生活,用去年年底的打工收入1700余元先偿还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慢慢打工偿还,双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事宜达成执行和解。
如何在执行中既让当事人感受到“力度”,也能感受到“温度”,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善意执行要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现正值春耕时期,本院将对涉农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行动,促进案件实际执结,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