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阳明区人民法院法治副校长初长青走进校园,为磨刀石中学的同学们进行预防校园欺凌专题讲堂。
课上,初法官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为同学们讲授了校园欺凌的形式、校园欺凌的危害以及遇到校园欺凌要怎样应对,并科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初法官用图文并茂生动的讲解,告诫同学们要加强自我防范与应对, 不仅要提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及时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同时,通过对我国《刑法》关于刑事年龄的具体规定的讲解,让同学们明白了“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触犯法律终要付出代价。初法官告诉同学们,要积极学习学生守则,遵守校规、校纪,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校园欺凌对于被欺凌者造成的通常是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创伤,留下的阴影或伴随一生。青少年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及时且细致地关注孩子的各种信息,并且要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让他们遇到问题敢于直接明确地向我们倾诉和求助。
最后初法官向同学们发出号召: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关注校园欺凌,不做残忍的施暴者!不做沉默的被害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