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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价格上涨,供货商迟迟不供货,结果陷入官司!

  发布时间:2024-04-28 14:27:28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卖方认为原煤价格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严重损失,迟迟不愿返还货款,结果陷入僵局。

原、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供应俄烟煤(指标见合同),总量1 500吨,铁路运输车板交货含税价格每吨690元,合计货款:1 035 000.00元,合同履行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供货期内因原煤涨价,被告开始拖延履行合同,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仅供货291.32吨(并非俄烟煤),暂按照每吨690元计算,价值201 010.80元,发生运费32 734.00元,合计价值233 744.80元,欠发票未能提供,再未供货,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拖欠货款216 255.20元没有返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合计金额651 380.00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可以给付拖欠的货款,但拒绝赔偿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件是因为原煤价格剧烈上涨导致被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且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且被告已经同意退还货款本金,故本案适合调解。经过主审法官柳兆斌耐心细致的说法释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供货商一次性给付原告24万余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到圆满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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