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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不能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4-07-02 14:46:51


案件简介

2023年的某天,被告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本田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费对车辆进行维修,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过审判,本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判决王某应赔偿车辆维修费15000余元。

依据张某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王某多次以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不服本案裁判,正在上诉信访等理由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承办法官在接到中止执行申请书后,充分审查了执行依据内容并多次约谈王某询问上诉信访进展,但经查实王某并未向上级法院及行政部门提交任何上诉信访材料,无故拖延执行。

承办法官综合本案情形认为其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在充分告知其不利后果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时,王某经过多方的求证最终理解了中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为自己的无故拖延执行向张某及承办法官致歉。

法官说法

本案民事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中止执行”到底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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