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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解纠纷 阳明区法院成功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2 14:48:29


阳明区法院五林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刘某的爱人李某甲、李某系李某乙之子,刘某与李某甲结婚后落户某村。1990年,刘某将户籍迁至李某乙户内。1997年时,李某乙家庭承包土地18.6亩,李某甲家庭承包土地2.6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李某乙承包土地21.7亩,因李某甲及子女户口迁出某村,由刘某承包土地4.2亩。李某乙与刘某分开经营土地,各自按承包土地面积领取土地补贴。李某乙与李某共同生活,2016年李某乙将土地补贴领取人变更为李某。2017年李某乙去世后,李某经营李某乙承包的21.7亩土地。2018年,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被告某村委会决定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的清户土地暂时登记到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名下。李某乙家庭承包户成员均过世,被告某村委会将涉及李某乙承包21.7亩土地与刘某承包4.2亩土地合并制作土地经营权证。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对清户土地处理不符合政策要求,与1998年土地台账不符,登记错误。因此所有涉及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发放给承包户,作废了登记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刘某认为1990年其户口迁至李某乙户口中,与李某乙为一个承包经营户。按照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李某乙去世后,其享有李某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018年10月,在土地确权时,土地确权面积为25.9亩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刘某21.7亩耕地,判令某村委会将土地补贴及农作物补贴发放给刘某。

法院判决

五林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根据某村1997年土地台账记录可以看出,李某甲与父亲李某乙登记为两个承包地户,各自有两个家庭成员。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刘某与李某乙的土地台账仍分开登记,李某乙家庭人口2人,刘某家庭人口为1人,为两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并未合并。虽然在1990年时,刘某户籍登记在李某乙的户口中,但在土地承包关系中,刘某不是李某乙农村家庭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同时,刘某承包土地4.2亩为其单独经营并领取土地补贴,李某乙按21.7亩经营土地面积领取补贴,由此认定刘某与李某乙为两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在李某乙与妻子柯某去世后,刘某不是李某乙承包户成员,不享有李某乙家庭承包21.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而刘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农户,农户内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即为土地承包时计入土地台账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台账中农户家庭成员并非是指户籍中的家庭成员,户籍中的家庭成员与村委会就该户承包部分土地不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故此,非承包户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要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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